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2726号申请执行人郭振刚。被执行人李兰兰。关于申请执行人郭振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43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兰兰的银行存款1116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维宁
审 判 员 毛 建
代理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