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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6号

贺佩君、王晓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佩君,王晓萍,傅菊飞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6号申请执行人贺佩君,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王晓萍,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傅菊飞,女,1961年1月29日出生,住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佩君与被执行人王晓萍、傅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晓萍、傅菊飞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贺佩君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朱奭慈

审 判 员  薛天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胡杰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