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6号申请执行人贺佩君,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王晓萍,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傅菊飞,女,1961年1月29日出生,住北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佩君与被执行人王晓萍、傅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晓萍、傅菊飞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贺佩君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朱奭慈
审 判 员 薛天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胡杰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