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819号原告于福祥,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于永生,现住榆树市。系原告之子。被告马云龙,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于福祥诉被告马云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清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宇 来自
于福祥与马云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3819号原告于福祥,现住榆树市。委托代理人于永生,现住榆树市。系原告之子。被告马云龙,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于福祥诉被告马云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清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