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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71民初1号

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兰渝铁路工程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兰渝铁路工程指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71民初1号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向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葸学敏,男,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祖祥,男,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吴建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兰渝铁路工程指挥部,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负责人王平,该指挥部指挥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原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兰渝铁路工程指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铁路物资西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800.15元,减半收取42900元(原告预交),由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 力

审 判 员  范赣鑫

代理

审判员  敬 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康倩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