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426行初13号原告冯月花。被告涉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该局局长。地址涉县平安大街214号。被告邯郸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艾文庆,该局局长。住所地邯郸市油漆厂路***号。
原告冯月花不服被告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冯月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月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月花负担。
审 判 长 白志秀
审 判 员 孙素芳
人民陪审员 杨书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