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802刑初8号公诉机关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志斌,男,汉族,1984年6月10日生,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思茅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7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以思检公诉刑诉(2015)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志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扬娇、向奕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志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2日20时17分许,被告人胡志斌酒后驾驶云J×××**号轻型普通货车进入思茅区曼歇坝收费站处时,被磨思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胡志斌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9.47mg/100m1。对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志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胡志斌判处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决。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胡志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罪名,出示的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2日20时17分,被告人胡志斌酒后驾驶云J×××**号轻型普通货车进入思茅区曼歇坝收费站处时,被磨思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胡志斌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9.47mg/100m1,已达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志斌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查获被告人经过证明、物证照片、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提取照片、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血样照片及鉴定意见告知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通知书、证人孙某1证言、被告人胡志斌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志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受刑罚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志斌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志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罪刑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志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宋青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臻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