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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640号

陈先贵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陈先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640号罪犯陈先贵,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穿青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作出(2012)盈刑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先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四年九月五日经本院以(2014)昆铁中刑执字第241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先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先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先贵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先贵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丽

审判员 董亚昆

审判员 桑胜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