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5民特194号

金晗与黄登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晗,黄登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194号

原告:金晗,男,1991年4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黄登杨,男,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金晗与被告黄登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金晗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黄登杨不同意调解,金晗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晗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晗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审判员  杨远贵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