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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444号

董可诗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董可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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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刑执字第3444号罪犯董可诗,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三年六月五日作出(2013)德刑三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董可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杨林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董可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可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董可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可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26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丽

审判员 董亚昆

审判员 桑胜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