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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民重字第6号

XX与青岛市胶州永安农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2-22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XX,青岛市胶州永安农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重字第6号原告XX,男,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凤,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市胶州永安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办事处杨家林,组织机构代码:72557177-5。法定代表人赵修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梁、刘梅,山东方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青岛市胶州永安农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20元,减半收取278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28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姜宝刚

审判员  刘克艳

审判员  刘 亭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正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