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898号
原告:刘某,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向某,女,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85=2102743,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中世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洪杰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