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5执49号申请执行人范成兴,男,汉族,不识字,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四川省绵阳超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应超,董事长。梓潼县人民法院(2015)梓法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经济赔偿金33000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5元;(三)案件执行费39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绵阳超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梓潼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赔偿金30000元,其余部份申请人自愿放弃;
二、本案执行费39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后,终结本院(2015)梓法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绵阳超兰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在四川梓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终结本院(2015)梓法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阳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