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401号
原告:张应文,男,汉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
被告:张春霞,女,汉族,1981年4月2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
被告:李志康,男,汉族,1979年3月10日出生,住中国澳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应文诉被告张春霞、李志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应文以打算与各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应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39元,由原告张应文承担。
审 判 长 刘 南
审 判 员 陈奕衡
代理
审判员 王 仓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瑶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