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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621号

朱某甲与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21号原告朱某甲。委托代理人胡延梅。委托代理人王京宝,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乙。被告朱某丙。被告朱某丁,1954年4月8日上。

原告朱某甲诉被告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期间,原告自愿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陈香芹代理人

审判员闫杰

人民陪审员  杜永秀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