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356-1号原告武汉市华译翻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写字楼11层14室。法定代表人刘振营,经理。被告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2号。法定代表人潘立慧,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华译翻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华译翻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华译翻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华译翻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44元、保全费970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合计2054元,由原告武汉市华译翻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付本院)。
审判员 张军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毅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