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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3909号

宁爱梅与马卫红、吴同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宁爱梅,马卫红,吴同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3909号

原告:宁爱梅。

被告:马卫红。

委托代理人:王洪磊,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崇新,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同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宁爱梅与被告马卫红、吴同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爱梅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爱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爱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宁爱梅负担。

审 判 长  刘昌军

代理

审判员  潘 峰

人民陪审员  付长堃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