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78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402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9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60元。被执行人丁某某在履行部分案件款后下余5000元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剩余借款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40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屈文学
审判员 刘定平
审判员 万 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海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