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56号
原告:张某群,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涡阳县。
被告:杨某,男,汉族,住涡阳县花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 程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欣 微信公众号“”
张某群与杨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56号
原告:张某群,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涡阳县。
被告:杨某,男,汉族,住涡阳县花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
审判员 程勇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