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110号

郭晓瑞与徐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郭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毅

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

人民陪审员  全秀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卿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