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盐商初字第255号
原告:海宁市盐官镇郭店亚男装潢材料商店。经营者:何亚耐。
被告:苏建安。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海宁市盐官镇郭店亚男装潢材料商店诉被告苏建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宁市盐官镇郭店亚男装潢材料商店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建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盐官镇郭店亚男装潢材料商店撤回对被告苏建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海宁市盐官镇郭店亚男装潢材料商店负担。
审判员 曹利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