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00065号
申请人:王林海,农民。
申请人: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鹏军。
委托代理人:曾晓莉。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林海与申请人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张小玲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林海与申请人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5年12月31日经慈溪市龙山镇人民政府劳动关系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慈溪市神龙特种钢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林海经济补偿金4500元,款于2015年12月31日前履行;
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12月31日解除;
三、申请人王林海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小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宓旭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