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宿城行初字第00167号原告陈军。被告宿迁市洋河新城综合执法局,住宿迁市宿城区洋河新城洋河镇酒家路。法定代表人王亚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时先锋,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北,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军诉被告宿迁市洋河新城综合执法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洋河新城综合执法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军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洋河新城综合执法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军负担。
审 判 长 叶春花
代理
审判员 丁 立
代理
审判员 徐二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 红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