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63号
原告:王某涛,男,住涡阳县城关镇。
被告:宋某杰,男,住涡阳县临湖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涛诉被告宋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经院长批准免交。
审判员 兰叶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欣 微信公众号“”
王艳涛诉宋书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63号
原告:王某涛,男,住涡阳县城关镇。
被告:宋某杰,男,住涡阳县临湖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涛诉被告宋某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经院长批准免交。
审判员 兰叶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