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637号原告徐雷平。委托代理人陈维先,启东市和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洪飞。委托代理人赵海健,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雷平与被告肖洪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雷平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雷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雷平撤诉。本案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5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启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施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