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启滨民初字第00637号

徐雷平与肖洪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雷平,肖洪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637号原告徐雷平。委托代理人陈维先,启东市和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洪飞。委托代理人赵海健,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雷平与被告肖洪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雷平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雷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雷平撤诉。本案受理费1018元,减半收取5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启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施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