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641-4号申请执行人宋启林,男,生于1956年2月20日,汉族,峨眉山市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仁秋,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兴建,男,生于1965年1月24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居民。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射洪执字第641-3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李兴建所有的路虎揽胜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李兴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兴建所有的路虎揽胜小型汽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堂富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