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22民初262号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八一路恒达商城B座403室。法定代表人杨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品红,女,汉族,居民,住浦城县。被告姜文兴,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文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晓维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志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