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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2445号

吉林省昌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姜连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省昌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连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445号原告吉林省昌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九台市碧水尚城小区46号楼。

法定代表人:郑文太,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阜新,系吉林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连波,男,1965年4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昌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姜连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昌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昌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 旷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岳国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