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65号申请人王建臣,农民。被执行人韩跃宗,农民。王建臣与韩跃宗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款1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该案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3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英辉
审判员 韩铁强
审判员 张志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