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192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宏达激光图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显东。
被执行人:瑞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瑞教。
被执行人:温州瑞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瑞教。
被执行人:陈瑞教。
被执行人:陈雪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8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宏达激光图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教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瑞教实业有限公司、陈瑞教、陈雪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瑞教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瑞教实业有限公司、陈瑞教、陈雪琴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瑞教集团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4000000.00元及利息;
二、被执行人温州瑞教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1/5的清偿责任;
三、被执行人陈瑞教、陈雪琴对上述款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1/4的清偿责任;
四、负担本案诉讼费43800元,申请执行费424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已被查封,有部分财产正在处置中,但处置时间较长,还有部分财产目前不宜处置。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瑞教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瑞教实业有限公司、陈瑞教、陈雪琴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走访笔录、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温州宏达激光图像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瑞教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瑞教实业有限公司、陈瑞教、陈雪琴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1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步群
审 判 员 陈尔德
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