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993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龙鹏街铲溪南路西段3号,组织机构代码:34515468-9。法定代表人杨厚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秀冬,德化县雷峰镇人民政府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苏承宙,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被执行人曾美春,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德化县。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185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德执审字第71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延期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德人口和计生征决字(2014)第185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颜遐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赖育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