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27民初1601号

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1601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徐进夫,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

原告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2016年8月10日,原告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原告潘某负担。

审判员  梅学超二0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