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1601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徐进夫,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
原告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2016年8月10日,原告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原告潘某负担。
审判员 梅学超二0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建国 来自:
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1601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徐进夫,湖北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
原告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2016年8月10日,原告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原告潘某负担。
审判员 梅学超二0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