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2823号
原告:北京市大兴县青云福利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三村。
法定代表人:冯月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永杰,北京杰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惠民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叶惠忠。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市大兴县青云福利塑料制品厂诉被告浙江百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大兴县青云福利塑料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25元,减半收取5812.5元,由原告北京市大兴县青云福利塑料制品厂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乔 娇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戚文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