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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949号

王迎东与吉秀丽、于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迎东,吉秀丽,于桂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949号

原告:王迎东,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秀丽,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于桂艳,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迎东与被告吉秀丽、于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爽

代理

审判员 曲 刚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