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949号
原告:王迎东,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秀丽,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于桂艳,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迎东与被告吉秀丽、于桂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爽
代理
审判员 曲 刚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