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刘吉了被执行人郑央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0067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央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央秋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央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郑央秋(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85的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永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阮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