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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执字第276号

吴丹与曹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丹,曹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民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吴丹,女,198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曹飞,男,1982年8月30日,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吴丹与曹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曹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家红

审 判 员  孙忠君助理

审判员  任宏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源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