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民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吴丹,女,198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曹飞,男,1982年8月30日,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吴丹与曹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曹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家红
审 判 员 孙忠君助理
审判员 任宏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源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