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财保2号
申请人:江苏省教育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教育大厦20楼2009室。
法定代表人:晏丘克。
被
申请人: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江州北路29号1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房克华。泰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了申请人江苏省教育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江苏省教育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泰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泰州仲裁委员会具函本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省教育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世纪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冯金严
代理
审判员 程 岚
代理
审判员 陈其海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