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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4301号

陶国建、陈宗亮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国建,陈宗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4301号申请执行人陶国建被执行人陈宗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0366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宗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宗亮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宗亮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陈宗亮(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71的存款人民币17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萱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