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4558号
原告:孟学军,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马金利,男,现年35岁,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原告孟学军与被告马金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2017年1月13日,原告孟学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学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学军负担。
审判长 马 燕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