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81民初4558号

孟学军与马金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孟学军,马金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4558号

原告:孟学军,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马金利,男,现年35岁,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原告孟学军与被告马金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2017年1月13日,原告孟学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学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学军负担。

审判长 马 燕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