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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财保8号

申请人荆门乐施购超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冠今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4-10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荆门乐施购超市有限公司,青岛冠今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财保8号申请人荆门乐施购超市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冠今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荆门乐施购超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青岛冠今工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荆门乐施购超市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荆门乐施购超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青岛冠今工贸有限公司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

二、对申请人荆门乐施购超市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以荆门乐施购超市有限公司名义登记的房屋四套均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交担保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管辖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墙登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