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民初141号原告程圣艳,女,汉族,赣县人,住赣县。被告张相华,男,汉族,赣县人,住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圣艳诉被告张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圣艳未在立案受理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催缴,原告程圣艳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谷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曾玉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