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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民初141号

程圣艳与张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圣艳,张相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民初141号原告程圣艳,女,汉族,赣县人,住赣县。被告张相华,男,汉族,赣县人,住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圣艳诉被告张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圣艳未在立案受理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催缴,原告程圣艳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谷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曾玉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