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1217号申请执行人徐永芬,女,195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王利燕,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鹿城区(现关押金华女子监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温永商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永芬与被执行人王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6年1月13日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未履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保留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12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晓盛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尤 聪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