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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执字第323号

马凤华与赵淑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凤华,赵淑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洮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马凤华,女,1964年2月10日,汉族,无职业,洮南市人,住洮南市团结办事处。被执行人赵淑杰,女,1972年4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洮南市团结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洮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实现申请执行人本案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洮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安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