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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03496号

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冰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2-07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冰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3496号原告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樵村六组。法定代表人程明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月,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冰川,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徐州市云龙区人,住徐州市云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冰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徐州顺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喻璐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权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