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8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忠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民初字第0213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忠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忠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忠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何忠成(证件号码:)在宁波农业银行的31×××93的存款人民币7117.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