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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执字第00135-1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江苏跃进正宇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3-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江苏跃进正宇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00135-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南路。负责人郭健,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跃进正宇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北京西路、珠江路南。法定代表人裘军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跃进正宇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徐商初字第022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跃进正宇汽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登记等情况,案件标的额2900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江苏跃进正宇汽车有限公司以其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铜破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江苏跃进正宇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徐商初字第0226号民事判决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雷执行员 解 飞执行员 王幸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敬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