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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刑初9号

被告人赖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经营
当事人
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9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赖某在晋江市池店镇柴塔村其经营的嘉盛牙科店内,组织周边群众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奖信息非法揽注竞猜,从中牟利。2015年9月7日,被告人赖某在嘉盛牙科店门口一超市旁被抓获,当日从该牙科店内扣押“六合彩”账簿一本及人民币1084元(币种下同),次日有在该牙科店抽屉内扣押5500元。截止至案发,被告人赖某累计销售“六合彩”25期,接受投注金额共计71727元。本院另查明,上述扣押的现金1084元系被告人赖某经营“六合彩”所得,扣押的现金5500元系其欲用于理付“六合彩”输赢之款;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赖某的家属代其预缴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清单及照片、“六合彩”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罚款收据、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赖某、彭某、黄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检查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赖某经营“六合彩”的现金人民币6584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雅思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雄彪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