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财保58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负责人:李保民,行长。
被
申请人:巩钰贤
被
申请人:巩建云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鲁0391财保58号民事裁定书,依据该裁定对被申请人巩钰贤、巩建云的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现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巩钰贤、巩建云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晓凤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