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83民初180号原告黄薇薇(居民身份证号230183198610281627),女,1986年10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一面坡镇铁道街。被告黄良财,男,1960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亚布力镇团结委。被告高菊香,女,1965年6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一面坡镇镇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薇薇与被告黄良财、高菊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薇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辛宝臣
审判员 谢跃洲
审判员 张忠营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靖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