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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民初180号

黄薇薇与黄良财、高菊香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薇薇,黄良财,高菊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83民初180号原告黄薇薇(居民身份证号230183198610281627),女,1986年10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一面坡镇铁道街。被告黄良财,男,1960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亚布力镇团结委。被告高菊香,女,1965年6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尚志市一面坡镇镇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薇薇与被告黄良财、高菊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薇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辛宝臣

审判员  谢跃洲

审判员  张忠营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靖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