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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98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陈贵兰、张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陈贵兰,张恩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3770098-1,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18号。负责人刘兴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贵兰,女,197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张恩平,男,197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陈贵兰、张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商初字第02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贵兰、张恩平银行存款人民币592549.49元。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殷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邵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