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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3867号

郑州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连鹏、连雪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连鹏,连雪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3867号原告郑州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马慧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镇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鹏,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打工,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郑志强,洛阳市天津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雪红,女,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机电公司职工,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郑州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连鹏、连雪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宋世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冰冰 微信公众号“”